宝坻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浇地冲坏墓地,责任该由谁负?

时间:2023-08-07 15:56:09 来源: 今晚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天津北方网讯:农场雇员灌溉农田,岂料水管漏水冲毁墓地,死者亲人将其诉至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老林(化名)因故去世后,被埋葬在村庄公墓。没过多久,老林墓地坟茔坍塌,其子小林(化名)自行填土修复。关于坍塌原因,小林表示系因某农场雇员小王(化名)浇灌田地所用的塑料水管跑水导致。为证实自己主张,小林申请证人同村村民张三(化名)、李四(化名)作证。张三说:“我去田地里收拾玉米秆,看见有人在田地上浇水,水特别多。老林的坟是新坟,水把坟头两侧冲塌了,露出棺材,我便告诉了小林。”李四说:“张三告诉我,村里公墓那边的土地在浇水,让我去看看。我到墓地后,看到我父亲的墓碑被水冲了,但问题不大,可是老林的坟被冲塌了,露出挺深的洞。”小林自行将父亲坟茔填土修复后,拨打110报警,公安部门随即出警。

小林认为,农场承包了村庄大部分土地,其雇员小王浇灌田地时为图省事,将浇地的塑料管道从村庄公墓通过,在浇灌过程中,塑料管道跑水将埋葬老林的坟茔冲塌,灌溉水将棺椁、骨灰盒全部灌满。自己在告知其不得将水管从父亲坟茔通过时,对方还恶语相向。小王的行为造成自己和家人承受了极大精神痛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农场作为小王的雇主,应承担雇主责任。小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小王和其所在农场赔付坟茔修复、棺椁骨灰盒重置费用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辩称,浇地时水管是经过了老林墓地,水管也确实漏水了,但只有针眼儿大小,影响不大。老林墓地损失并非自己造成,而是由于下雨所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综合审查现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警情况及农场土地承包情况、水管漏水情况等,原告主张的老林坟茔被小王浇水时损坏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以确认。农场和小王主张老林坟茔坍塌并非其水管漏水所致,而是下雨所致,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小王系农场雇员,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农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查明事实,老林坟茔存在塌陷情形,农场应承担修复费用。老林坟茔由小林自行填土修复,未提交证据证实具体支出,结合本地区实际,酌情支持300元。原告要求赔偿老林棺椁、骨灰盒重置费用,依据举证规则,应提交证据证实棺椁、骨灰盒的损坏已达到更换程度,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因此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众所周知,墓地作为埋葬死者的特殊用地,是后代追忆、祭奠已逝亲人的特定场所,承载着特殊情感。本案中,农场雇员浇灌农田时造成了老林墓地的损害,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导致家属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不仅在总则编中规定了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而且在人格权一编中明确规定了死者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前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死者的肖像、姓名、隐私、名誉、荣誉、遗体等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原因是死者的人格利益具有利用价值。这种价值首先表现为精神利益的价值,是人格权的基础,也是人格利益的基础,此外还涉及社会利益、死者近亲属的利益等。(津云新闻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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