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不合理补偿?

时间:2023-07-28 10:16:04 来源: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明明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方却能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拆?


(相关资料图)

这不,家住昆明市的刘某就遇上了这种“怪”事。

时间拨转。

2013年,昆明市某政府发布《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公告》,正式启动了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而刘某的宅基地恰好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据了解,刘某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的土地是其此前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0.83平方米。随后,刘某在该宅基地上自建住宅房屋一栋,房屋实测面积为878.56平方米。

之后的日子,伴随着城市发展的轰隆声,刘某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也从此前的集体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性质。

时隔八年。

2021年2月,征收方终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刘某的土地及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该决定书却直接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即300㎡以内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征收,300㎡以外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拆迁。

面对征收方这一骚操作,刘某与征收方进行多次沟通,但征收方均拒绝以合理方式对其进行补偿。

随着双方交火不断加码,刘某最终找到了在明律所的刘博韬律师、傅启祥律师寻找纠纷解决途径。

通过案情分析,傅启祥律师认为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为了帮助刘某设计,选择最优、最稳妥的纠纷解决方案,傅启祥律师向在明律所申请了模拟法庭演练,以期通过法律文书准备、预演等环节,预判行政审判的全过程,进一步明晰该案件走向。

2023年7月21日下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围绕着上述案件进行了第三期模拟法庭活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一场拉锯战。

原告认为:(一)案涉房屋的征收决定公告为2021年2月,但是征收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评估机构发文,要求将评估时点改为2013年,评估程序违法,且原告要求重新评估未得到受理。(二)被告于2013年发布的《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公告》与2021年2月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相差8年之久,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应该对土地价格涨跌、涉案房屋的补偿标准及数额进行综合考虑;(三)原告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但征收方却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标准对涉案房屋300㎡以外的面积进行补偿,违返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告辩称:根据《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原告征收房屋中四层300㎡以内的部分进行补偿还需要考虑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到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日期间被征收房屋下的土地的价格涨跌因素来予以确定补偿标准和数额才符合合理性的行政法原则,因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具备合法性,不存在依法应当被撤销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在刘博韬律师、傅启祥律师的代理下,正在二审审理中,结果究竟如何,取决于法院最后的裁判,让我们拭目以待。

法庭是律师工作的主战场,庭审能力是律师各项能力的综合体现。律师通过模拟法庭,进行真实的庭审程序,既能保证案件代理的质量,又能达到预先对案件进行准确评估的目的。 接下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将持续推出精彩的模拟法庭内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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