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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 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 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 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3、(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 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 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 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4、(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 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5、(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 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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